您当前的位置 : logo >  盟市 > 正文
投稿

好消息!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延长至年底

2020-07-06 09:49:3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对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政策将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新冠疫情发生初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代丽丽)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商界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商界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商业 / 家居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联系邮箱:5997 34971@qq.com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中国商界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