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罚停产停业等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连发三规章强化信用约束实现利剑高悬
核心阅读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复办法》)等3个部门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新修订的《规定》和新制定的《修复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聚焦重点民生领域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办法》。《办法》将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纳入严重失信监管范围名单中。针对市场秩序中的痼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在食品领域,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属于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且属于《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加强事后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