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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构建开放互联的平台经济形态,平台封禁行为需要规制

2021-08-22 13:30: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2日电 (雷晓琳 夏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

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林蔚在会上表示,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使得经济格局和反垄断法的适用出现了鸿沟,互联网大型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更会损害市场创新机制,应该回归信息自由流通的初衷,构建开放互联的平台经济形态。

“互联网的基本初衷就是信息的自由流动。”林蔚指出,互联网行业相比其他传统行业会出现更多的割裂,是因为当前的传统工业时代的竞争法出现了一些失灵的情况,每一次的数字革命或技术革命,带来的都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资料和资源的集中,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条件下,这种集中远超之前所有的技术革命。“所以尽管我们看到《反垄断法》生效到现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尤其是到去年各种指南出台之前,我们这部法律,尤其是在数字经济领域基本上没有起到太大作用。”

林蔚说,我们看到各种平台行业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律师之间讨论的巨头和巨头间的竞争,例如头腾大战,抖音诉腾讯对其产品内容实施屏蔽使平台封禁行为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在目前规制的逻辑下,如果一个经济组织失去了新陈代谢的能力或失去了对于创新的保护,那会让行业发展极其艰难。

在用户层面上,林蔚指出,消费者的认知是很重要的竞争损害考量因素和指标。法律和经济格局的割裂,给用户和消费者带来特别不好的影响,很多问题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司法者就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文本适用,和用户的感知是不一致的,那么这些问题就会造成用户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会进一步损害法律权威。他建议,从用户和消费者的角度,以及中小企业成长机会的角度去判断竞争格局的损害。

“当政策及时介入,我们可以通过软性的约束,形成一种行业的自律和共识,再去推进适合的立法,我觉得这样一个节奏是正确的,并且是更有效率的,也会符合我们目前的现状。”林蔚认为,从中小企业营商环境角度来看,其实可以类比之前各个写字楼电信宽带服务垄断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也大多是通过有关部门约谈电信运营商和物业后才更有效率的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并不多。

林蔚直言,对于数字经济,大部分的案件及其损害其实并不是都发生在巨头和巨头之间,我们要更加关注对创新的影响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在互联网行业,中小企业可能根本等不起司法程序走完的周期,当前的形势对司法者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但每一个案子都通过司法解决可能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zg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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